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1號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子平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1,0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296元。
㈡提出起訴狀乙份(繕本逕送被告)及借據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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