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56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竊取之該輛HO-7638號自小貨車,為中華牌、1995年份、1,061CC乙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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