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地號第124號、第124-1號及建號第583號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地號第14號、建號第2553號、第2555號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