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吳麗華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被告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張英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事件,因原告涉有背信罪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666號刑事案件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原告是否得退休而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為由,經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5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653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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