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原告 林恒亮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陳明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律關係,被告不法行為具體內容、時間、方法、原告受侵害之權利、損害發生之原因基礎事實與被告不法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若為金錢,則應表明具體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
四、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晏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