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吳麗華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被告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訴訟代理人 張英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666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惟原告涉有背信罪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666號刑事案件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原告是否得退休而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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