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6,938元(合計本訴117,460元及反
訴159,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