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誠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順吉藥業有限公司
兼 1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兼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合誠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順吉藥業有限公司等 (詳報到單)
兼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丁○○代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兼法代及代理人丙○○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順吉藥業有限公司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
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丙○○、丁○○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貳拾捌萬貳仟元
,及自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順吉藥業有限公司願給付聲請人壹拾壹萬貳仟元,及
自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九十八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列第一、二項及第四、五項中如有任一被告給付時,他項
之相對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