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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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