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621號
原   告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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