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621號
原 告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