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達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達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達宏因強盜、傷害、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強盜、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復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4年2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7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