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耀揚
(原名林映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耀揚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胡忠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