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與 葉春鳳 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06,724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956元外,其餘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劉雪惠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閔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