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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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與 葉春鳳 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06,724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956元外,其餘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劉雪惠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