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葉春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葉春鳳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玖元,應予退還。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葉春鳳於105年3月28日溢繳裁判費新台幣9元。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返還。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劉雪惠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