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3號聲請人 林文魁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火鐵 等10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3日所提民事發回判決聲請(17)狀,於105年2月15日所提民事發回判決聲請(18)狀,係對何法院之何判決聲請發回(請具體載明係何法院、何案號之事件)?
二、補正前項聲請,係依據何法律規定?
三、補正前開二份書狀尾頁具狀人之簽章。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