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 葉春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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