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敏
簡維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98,300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32,826,100元(計算式:美金998,300元×起訴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2.882=32,826,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