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原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姜世軒 、 陳韻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92萬6,570元,應繳裁判費為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