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28號、97年度繼字第53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