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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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28號、97年度繼字第53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