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再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更㈠字第3號再審原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即重整人代表)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