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國中壢新城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宏國中壢新城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請求依據之相關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