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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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539號聲請人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非本院所管轄。且本件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2172號裁定),係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為,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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