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397,409,1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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