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聲請人 張語容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管昱 律師 蔡垂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年內收入,其中包含非固定收入112年4月離婚調解贍養費10萬元,總計44萬8,000元即每月約為1萬8,667元,然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總計為45萬6,000元即每月1萬9,00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7月7日起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7月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