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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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聲請人 劉湘妤 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2人×51元×10份=6,12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聲請人戶籍地及居所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為何將戶籍設置於該處?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於何處擺攤?販賣何物?每月平均工時?有無聲報營業稅?聲請人陳報擺攤月收入為2萬2,000元之證據資料?為何無法從事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與聲請人關係?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金額及比例?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又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1定有明文。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學經歷?目前工作?薪資?是否每月有提供扶養費或生活費予聲請人?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