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黃士誠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11人對被告之各個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其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
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
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
標的金額。原告11人分別對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3,399元,
均應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11人合計應繳納1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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