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秀容 發支付命令,
惟林秀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25
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