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040號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即 邱怡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邱怡嘉」?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