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丙○○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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