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2時許,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104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31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於96年5月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