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06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台幣參仟陸佰捌拾貳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台幣參佰壹拾伍元整。
(三)違約金:新台幣玖拾貳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台幣零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