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林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即原告於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4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拍定金
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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