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林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即原告於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4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拍定金
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