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