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34093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3,840元,應繳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2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