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選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維仁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4年選字第1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選舉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李杭倫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