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對被告鎧模金屬有限公司等三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4,9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