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七號、第一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貳包(每包毛重各為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更正陳述為:「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二日二十時四十分採尿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止」等語,並增列:「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長榮大學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確認報告、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九十五年五月二日及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二紙」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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