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參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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