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相 對 人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亦有明文。
法律扶助法法第3條並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
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
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
會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且業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固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
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影本在卷。惟查,聲請
人雖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然聲請人之資力並不
符合法扶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該分會係依據勞委會委託
法扶基金會辦理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而准予扶助等
情,有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101年10月24日 法扶東榮 字第
10109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且據本院依職權向
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函調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所示:聲請
人全戶可處分所得淨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全戶
可處分之所得上限為46,098元,全戶可處分所得淨額與上限
差異百分比為高於333.8%等情,亦有上開資力審查詢問表
在卷可佐。綜核上情,足認聲請人顯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無資
力者之認定標準,其非上揭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所稱:「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甚明。此外,聲請人
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提出其
他足資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證據,故尚難使
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以上揭主張為由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