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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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葉錦松 訴訟代理人 周棟良 視同上訴人 葉燉煌
謝義雄 (即 葉櫻花 之繼承人) 葉素月 莊榮雄 (即莊 葉淑卿 之繼承人) 莊俊隆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興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賢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曉婷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葉綉蓮 葉秀枝 被上訴人 陳俊勳
葉錦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請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提出之民事爭點整理暨陳報狀再為主張,並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且就上訴人所主張之通謀虛偽、繼承回復請求權等提出相當之事證。
三、上訴人應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坐落苗栗縣○○鎮○○段509、520、521、526、52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及上開土地上以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0號之房屋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