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葉錦松 訴訟代理人 周棟良 視同上訴人 葉燉煌
謝義雄 (即 葉櫻花 之繼承人) 葉素月 莊榮雄 (即莊 葉淑卿 之繼承人) 莊俊隆 (即 莊葉淑卿 之繼承人) 莊俊興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俊賢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莊曉婷 (即莊葉淑卿之繼承人) 葉綉蓮 葉秀枝 被上訴人 陳俊勳
葉錦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