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叁佰捌拾貳萬零叁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叁仟柒佰玖拾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貳角,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零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