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投監五字第裁六五─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照因被記點、吊扣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其於此一個月內均遵守規定未營業工作,原以為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既已期滿可以開始出門營業,不知道正確計算方式應至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二點過後才算期滿,一日之差,造成須罰鍰六萬元,並駕照吊銷一年。異議人家有重病老父及三名尚唸國中的子女,一家大小生活將無所依靠,無意犯錯,請准予免執行南投監理站裁決所之裁決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情形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所有之Z000000000號大貨車駕駛執照,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記點吊扣一個月之事實,業經異議人於「交通異議狀」所自陳,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二投監違字第○七八五之一號函附卷可稽。而異議人仍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行經彰化縣田中鎮內安國小前為警查獲,而經移送機關對其裁處罰鍰六萬元及吊銷駕照一年,此復有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投監五字第裁六五─I00000000號裁決書各一紙在卷足據,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對此亦不爭執,其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事實,已堪認定。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雖以其不知吊扣期間之計算為由置辯,惟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其責任,故其抗辯為無理由。
三、從而,移送機關援引前揭規定對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裁處罰鍰六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並無任何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