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壹拾伍包,驗餘淨重共叁捌點零貳公克、包裝重共肆點伍玖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香菸貳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壹捌肆點 伍柒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本件聲請為正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