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七六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