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九七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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