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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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