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支票背面影本②釋明債務人係獨資或合夥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釋明請求債務人丙○○連帶給付之依據④釋明請求利息自98年2月15日起算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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