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