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八一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臺中市○○區○○路四段四四六號「華藝影音光碟館」負責人,明知「SPYKIDS」(中譯「小鬼大間諜」)係美商MIRAMAXFILMCORP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在臺並輾轉專屬授權予新潮社有限公司發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輸入著作重製物,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委託一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至香港地區一次購得「SPYKIDS」(港譯「非常小特務」)影音光碟片四片(上、下集各二片)攜帶入境。被告乙○○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同年五月初起,在「華藝影音光碟館」,以每部(含上、下集各一片)累扣會員點數一百點(折合新臺幣約八十餘元)之方式,連續擅自出租上開自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處取得之「SPYKIDS」光碟五次予不特定顧客觀覽,藉以牟利。嗣於同年月三十日十六時四十分許,新潮社有限公司代理人甲○○會同員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光碟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SPYKIDS」影音光碟四片。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違法輸入重製物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新潮社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